这些都是霸王条款,遇到就投诉,你知道几条

时间:2023/2/5 19:48:33 来源:衣服 作者:佚名

在我们的日常消费中,很多商家利用消费者不懂法律,设置“霸王条款”,下面就让致君既行小编给大家讲解一下遇到“霸王条款”的七种情形:

情形一:

1、比如我们去超市寄存物品的时候,超市工作人员会告知我们:超市寄存柜是免费的,但是有物品遗失的话概不负责。

超市这份声明显然就是不合法的。虽然超市保管是无偿行为,但如果在自身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,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:保管期间,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、灭失的,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但保管是无偿的,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,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
情形二:

2、又比如我们在超市买了东西后,出口位置有工作人员会查验我们的购物小票,

这种行为也是不合法的。只要在收银处付完钱,消费者就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,因此超市设立“第二道关卡”查验购物小票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,属于民事侵权行为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: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,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情形三:

3、很多时候一些商家促销产品的时候都会写上这么一句标示语:本活动最终将解释权归商家所有。

这个活动解释就是典型的“霸王条款”。在服务行业具有普遍性,纯属商家想在促销活动中拥有绝对的权利,最终解释权其实在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: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,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。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,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。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,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。

情形四:

4、车子坏了,拿着保修卡去找老板修,老板说:“从出厂日期算起,已经过了保修期了,要收钱”。

保修期从“出厂日期”算起,对吗?

按照规定,三包有效期是从开具发票之日算起,无良老板忽悠了消费者。

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第八条规定: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,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。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、换货、退货。

情形五:

5、去干洗店洗衣服,店里把衣服洗坏了,要求赔偿,店员告知:最高赔偿金不超过洗衣费的十倍。

此类店堂告示合法吗?

生活里常看到很多告示:“售出商品,概不退换”;“打折商品不退不换”……,这些告示都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,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、价款或者费用、履行期限和方式、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、售后服务、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,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。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。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

情形六:

6、很多饭店会有:“本店谢绝自带酒水,否则按......收取服务费”的提示。

饭店收取服务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。其实,“谢绝自带酒水”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,属于违法行为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九条规定: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。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,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,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。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,有权进行比较、鉴别和挑选。

情形七:

7、买了促销手机后去找售后,店员告知:“促销手机不负责三包。”

促销手机不属于三包范围吗?这明显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,虽然是促销手机,但也属于三包产品。

按照国家规定,商家应当承担包修、包换、包退或者其他责任,不得无故拖延或无理由拒绝。

情形八:

8、我们去营业厅换手机号码的时候,营业厅规定:新入网户必须缴纳元话费,并定制新增业务包。

这个规定合法吗?

通信公司利用垄断地位,实行捆绑式销售,从而迫使消费者消费的行为,违反了公民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,属于违法行为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四条规定: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。

情形九:

9、在手机营业厅办了手机号码后,店员会告知需要同时办理捆绑业务彩铃、流量业务等。

捆绑业务必须办理吗?

该行为属于捆绑式销售,消费者可以拒绝办理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四条规定: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。

情形十:

10、手机充值卡上标示:请在截止日期前充值,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。

“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”合理吗?

这是通信公司的霸王条款,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与义务,充值卡是持卡人的债权凭证,持卡人作为债权人,有权选择行使债权的方式和时间,如果有消费者逾期未使用充值卡,通信公司应予以退款。

情形十一:

11、办理手机卡的时候,营业厅会有该条《服务协议》:由于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客户服务功能或增值服务项目不能使用的,经营者尽快恢复,但不承担责任。

该条款合法吗?

此条同样是通讯公司利用垄断地位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四十条,所以此条款无效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四十条规定: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,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,该条款无效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合同无效:(一)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,损害国家利益;(二)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;(三)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;(四)损害社会公共利益;(五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五十三条规定: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:(一)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;(二)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。

当大家遭遇到霸王条款,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:拨打投诉电话;向经营者所涉行业主管机关投诉;涉及侵权的,可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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